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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回避,而相关司法解释又作出禁止性规定.现行司法解释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有违法理,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显失公正,违背了立法原意,与公正、效率理念背道而驰.更可怕的是,会强化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此进行了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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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论障碍、法律冲突、认识偏差和实践操作中的尴尬等缘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能长期被忽视.即使少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遭遇了诸多障碍.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重新审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以及诉讼地位,有效地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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