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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作出“实际性临时安排”存在诸多困难,国际社会在争议海域存在大量单方开发行为。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从1978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爱琴海大陆架案到201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科特迪瓦诉加纳案,对于主权国家的单方开发行为,包括单方勘探和单方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等行为,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没有要求相关当事方停止或取缔已经实施的单方开发活动。在个别案件中,国际司法机构甚至给予单方开发行为以积极评价,认为相关国家的单方开发行为在未来划界中可能产生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   
2.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是现代国际法晚近出现的新问题,其涉及的主体众多,选择的方式广泛,适用的法律多样。传统解决方式诸如调停、仲裁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能源宪章条约》中的解决机制为国际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另外,美国晚近发展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也为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3.
孙传香 《求索》2011,(3):143-145
海洋划界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单一划界方法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得到较广泛的运用,但该方法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对国家划界实践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简称《公约》)对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作了不同的规定,中日难以通过单一界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中日两国应该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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