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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司法判例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现代化要求我国对行政司法制度予以重构 ,WTO框架下以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为基础的司法理念将主导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先行建构行政司法判例制度 ,使行政司法判例具有法源性 ,将能不断发展法律 ,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僵化 ,促进行政法制的发展 ,实现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分工 ,也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该文从不同角度论证分析创制行政司法判例应遵循的原则 ,并提出在我国法律体制框架内先行建构行政司法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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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趋向。此价值趋向具体表现在限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坚持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明确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放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扩张诉讼时效障碍的适用等制度设计上。这与当前司法背景相适应,应当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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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学者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义务人利益,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然而,由于该制度在功能设计上的不合理以及忽视了中国的传统习惯,使其并未产生立法者所预想的积极效果.因此,设立债务人时效提示义务,对于纠正诉讼时效功能缺陷,保障债权人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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