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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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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运行机制,是保障宅基地增值收益收取环节与利用环节的公平性兼顾效率性的关键。各试点地区围绕收益范围、收益主体、参与方式、收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多元有益探索。但各地试点均呈现出适用范围与收益主体的不确定性、收益形式的混乱性、收费用途随意性等问题。宅基地增值应从收益分享主体的正当性、收益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收益分配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规则构造。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应当以地租理论为依托,明确个人、集体、地方政府均存在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法理支撑;基于地域差异、产业差异等各地差异化特点,在宅基地分配方式立法上进行多元化表达;基于村民自治和农民基本权益保障的需要,结合具体规定,明确决议基础上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08年来多次出台改革政策,2015年启动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眉山市彭山区是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进行了宅基地退出的探索。本文梳理分析了近年来中央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总结了各地宅基地退出试点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改革旨在破除制度路径依赖,盘活农村闲置资产。从安徽金寨和江西余江两地的试点观察中,不难看出,以行政主导调控为模块构成的金寨模式和以内生主体自治为模块构成的余江样板均取得显著成果,但其供给后发驱动不足、标准价值分类简化、保障衔接机制弱化、盘活利用效果欠佳等困局是影响两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良性循环的发展桎梏。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进程中,应当以供给多元化、标准规范化、保障同步化、盘活体系化作为破局措施,架构出一套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疏通市场参与通道、健全财政兜底保障三位一体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新机制。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党中央稳妥推进并扩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政策抓手,也是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依循路径,但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问题,存在宅基地资格权派生逻辑之争、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属性之争、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内容之争、宅基地资格权取得标准之争等诸多争议.欲消弭这诸多争议,取得共识,需要厘清资格与资格权之法理关系,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之生成逻辑,合理界定其法律属性,审慎廓清其权能内容,科学界定其判断标准,对此,还需要对照各地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实践检视.由此,既可有助于澄清理论与实践中的认识偏差,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实践,进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5.
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城乡统筹发展,而土地制度成为阻碍社会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整理试点地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分析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条件、退出程序和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实践中存在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多种形式,并且在一些地方出现改革实践的新发展。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着法律规范滞后和地下交易活跃等问题,今后应建立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强制登记制度和完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7.
调查显示,县域近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呈以下基本样态:农户家庭成员间宅基地使用权的再分配、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外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被调查区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总体呈流转数量趋于增加、流转形式趋于多样的特点。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限制流通物,建立宅基地有期限性使用制度,分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支撑等。  相似文献   

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和一定的制度基础,能产生经济当事人在现行宅基地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实践证明,"以宅基地换房"改革实践模式在目前我国县乡财政紧张及集体收入不足的状况下能达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农民等各参与主体的一致性同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宅基地入市流转"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是长久之计.应进一步从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理顺流转的收益分配、建立价格机制等方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使用权在创设时即被赋予了社会保障属性,具有“主体特定性、社会福利性、一户一宅”等特点,在法理层面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无法满足由城镇化改革与城乡结构转变带来的大量继承需求。尽管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发文明确肯定了在房地一体主义下城镇居民亦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仍缺少高位阶法律予以定论。因此,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仍旧无法统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改革重心在于社会保障功能的维持。房地一体主义与房地分离主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底层解决逻辑是一致的:通过建立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法定的租赁关系来明确权利人的占有权源,以此权衡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利用功能,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本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设立采取有偿还是无偿方式本是权利人的自由。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采取了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设立方式,并一直无偿使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被异化,既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我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推动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的私法性质,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以及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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