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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它们如何与宪法相协调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建设.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的协调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协调模式就成为必要.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协调-审查模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该模式能充分调动各主体对地方性法规监督的积极性,对保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的协调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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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电勤 《法学》2012,(8):96-103
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学者们对此发表了诸多见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既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使审判权的运行偏离宪法的规定,从而破坏国家权力的分工,这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在宪法的视野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只能定位为工作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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