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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对抗制改革中,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识、定位和塑造,是一个十分现实、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对抗制改革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处于齐步改、同步变的过程中;改变最大的将是法院和法官,由职权制下的积极主动的审判者角色,转变为消极、中立的仲裁人身份;法院和法官的消极和中立不能或主要不能由法院和法官单方面自觉实现,而是在各方的互动下,客观上趋于消极,走向中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也将减弱其身份在职权制下的职权色彩,发生类似于一方当事人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检察官不应该当事人化。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判例愈来愈引起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尽管学者们角度和主张不一,但都承认判例对我国法治进程有重要意义,司法改革中应该重视判例。本文一方面论述判例的特质和属性,这主要是属于“形而上”的抽象层面,笔者将之归纳为判例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论述判例对我国的价值,或曰“判例在我国的合目的性和合需要性”,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现状,是“形而下”的具体层面,笔者将之称为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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