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403篇
  免费   104篇
各国政治   19篇
工人农民   43篇
世界政治   165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5090篇
中国共产党   218篇
中国政治   833篇
政治理论   145篇
综合类   993篇
  2024年   44篇
  2023年   170篇
  2022年   166篇
  2021年   208篇
  2020年   197篇
  2019年   139篇
  2018年   39篇
  2017年   74篇
  2016年   115篇
  2015年   263篇
  2014年   564篇
  2013年   637篇
  2012年   627篇
  2011年   689篇
  2010年   637篇
  2009年   608篇
  2008年   468篇
  2007年   340篇
  2006年   282篇
  2005年   228篇
  2004年   208篇
  2003年   208篇
  2002年   185篇
  2001年   144篇
  2000年   156篇
  1999年   38篇
  1998年   23篇
  1997年   10篇
  1996年   12篇
  1995年   11篇
  1994年   2篇
  1993年   2篇
  1992年   2篇
  1991年   1篇
  1990年   4篇
  1988年   3篇
  1986年   1篇
  1985年   1篇
  198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750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商标法》修法后再次回顾雅戈尔公司被控"DP"商标侵权案,发现我国对商标"正当使用"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理想化。正确认识我国商标抗辩中的"正当使用"制度,不仅要在学理上辨别商标使用行为的界限,进一步明晰"正当使用"与"混淆可能"之间"微妙"的逻辑关系;还需要从法解释角度出发,将使用商标的行为全面纳入现行《商标法》所规范的"正当使用"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实践经验对认定商标"正当使用"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3.
4.
5.
近年来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识愈发强烈,当前中国商标、专利申请量均属于世界领先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全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一审法院,同时管辖着北京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侵权等纠纷案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6.
张红 《财经法学》2020,(3):150-160
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独立设置为落脚点,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助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8.
新闻从个案报道中来。由个案而起,抛出问题,令人深思。判决到个案审判中去。因个案触犮,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范志毅‘睹球’侵权案”“考拉海购‘售假’侵权案”“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典型案例,在我国传媒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作为两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规制及保障新闻媒体监督权,常说常新,探索不断。研究个案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先从三个个案说起……。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