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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是母国并表监管下的母国与东道国的联合责任 ,它已被各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以多种形式采纳。但是 ,本文认为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 ,包括该模式的条件性 ,该模式所推崇的“双重钥匙”方法在实施中的困难 ,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责任的重合 ,最后贷款人的空缺和该模式适用的地方主义倾向。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作用的发挥。本文提出 ,通过在外资银行准入的审批过程中东道国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方法 ,可以消除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所存在的缺陷 ,使该模式有效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美国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重大变革,突出表现为在金融稳定论坛(FSF)的基础上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业的种种不稳健表现,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一些监管准则,  相似文献   
3.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促使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政策。同时,在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4.
杨方 《时代法学》2008,6(6):113-120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发布一系列软法性质的巴塞尔协议推动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在促进各国监管规则的协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相较于传统国际法中的以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条约为中心的运作模式,巴塞尔监管体制的运作方式是比较独特的。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取得的成就与其软组织性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软组织性与寡头俱乐部的实质又决定了它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有很大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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