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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公诉人面临着新的课题,即在法庭上如何举证。在过去纠问式庭审方式中,举证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公诉人只做辅助性举证,而实际上举证责任由审判长和公诉人共同承担。然而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控辩式法庭上,举证责任则全部由公诉人承担。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出示证据,而且还要运用证据进行论证,证实犯罪。审判长则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刑事审判方式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从立法上确定了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是在旧的经济体制和历史环境中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的加强,对司法公正的渴望,法官“中立”的控辩式审判方式已逐渐取代“纠问式”的审判方式。  相似文献   
3.
刑事认证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庭审方式价值目标的实现和庭审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不同庭审方式下认证模式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庭审方式的类型直接决定了认证模式的选择,进而提出在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下,应建立当庭认证和裁判认证并行的"双轨式"认证模式,并对建立这种认证模式的具体措施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4.
陈晖 《中国检察官》2008,(12):69-69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5.
6.
7.
“反对”是庭审中的诉辩用语,对于公诉人而言是指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针对辩护人违反诉讼活动规则和要求的发问和发言,向审判长提出要求予以制止的语言表示。1997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反对”在庭审中的恰当运用不仅可以增强庭审的抗辩性,也可以实现控诉犯罪的目的。有效地运用并得到审判长支持的“反对”具有如下意义:一是可以反对无理辩护,打断和干扰辩方为进行无理辩护而建构的逻辑思维体系;二是可以成为公诉人控制驾驭庭审的一个有利手段;三是可以维护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既作为公诉机关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四是在控辩力量对比中,凸显控方上峰优势,树立公诉人良好的庭审形象。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机关于1996年在吸收了对抗式刑事审判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创设了"控辩式审判"方式,以解决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和实现控辩审职能的分化。从司法实践来看,改革者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我国的刑事审判在实际运作上是一种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具体表现在:庭审上趋于消极但不中立的法官,公诉人对审判的单方面主导,被告人是法庭上的"主角","说话权"受限的量刑辩护人,法庭调查的书面化等。由此导致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双高现象:高效率和高定罪率。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交叉询问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观念、制度、实践层面等原因,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正确认识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完善控辩式的诉讼模式和相关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变革为控辩式诉讼。庭审中核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由原来的审判人员“审问”改为公诉人“讯问”。针对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褒贬不一。笔者拟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程序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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