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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入刑的争论,是2014年末刑法界的焦点议题.本文依据刑法谦抑性立法原理的理论逻辑,以刑法手段最后性、克制性的思想理念,首先分析了我国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其次分析“收受礼金入刑”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最后,研究如何通过“收受礼金”入刑构建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规制的完整体系,论述“收受礼金”入刑能够处理好自身与“受贿罪”及党政纪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反腐败体系,起到串联罪与非罪制度化构建的作用,重视预防腐败犯罪,走出低效的重刑反腐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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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菁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4-20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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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应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将刑法修正案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也涉及受贿罪条文的修改完善。从工作实务中看,受贿手段日益复杂隐蔽,准确认定的难度加大。因此,为有效惩治受贿行为,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均需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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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入口关”选出真正为民代言的好代表
说起人大代表,除了社会上不时跳出的令人厌恶的“人大代表门”之外,最让人触目惊心的是“衡阳破坏选举案”:201 2年末,湖南省衡阳市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1亿余元人民币,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最终,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500余人受到纪律处分和刑罚.该案件涉及人员范围之广,涉案金额数目之大,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但该案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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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刘某为副主任。王、刘二人自2009年8月担任主任、副主任以来,先后收受甲、乙、丁、戊等6家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陈某、流某、秦某、谢某、薛某等22人回扣后建立小金库,王某负责小金库的开支审批,刘某负责小金库的账目管理。截止2012年5月案发,王、刘累计收受回扣248万余元。其中28万元用于科室节假日活动经费。王某分得120万元,刘某分得9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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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 《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1):1-1
近段时间,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多次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的违纪行为并不鲜见,严重程度也不惊人,看上去都是“芝麻大的小事”,在一些人眼里可能“不值一提”;对于相关人员因此受到的处分和通报,有些人甚至会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对这类“芝麻大的小事”不以为然,恰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日前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其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就是剑指那些影响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的“芝麻大的小事”,就是拍掉那些百姓惹不起又躲不过的“讨厌的苍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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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网3月20日报道,近日,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962年9月出生的李大有,祖籍山西。他的政治前途戛然而止于55岁生日前夕。2017年8月23日,陕西省纪委通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大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