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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介绍购买毒品并牟利的应认定为贩毒毒品罪.牟利不仅包括直接倒卖毒品赚取差价,也包括谋取物质经济利益.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主动介绍买卖毒品,实质上居间介绍人将毒品作为获取的劳务报酬,毒品虽然作为违禁品,但仍然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符合牟利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2.
追踪病牛     
阜新市彰武县的奶牛养殖户江殿荣在负责运输布鲁氏菌病牛的过程中,竞打起了病牛的主意。他用掉包计替换病牛,妄图以此牟利.在掉包隐情泄露之后,他损失了5000元钱“平事”,之后又偷死病牛卖钱“补亏”以求心理平衡。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所有病牛全部销毁。  相似文献   
3.
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相似文献   
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典型的背信犯罪,对亲友的范围应扩大解释,凡有一定交往或交流、能影响职务行为的决定的人,都应当认定为亲友。为亲友非法牟利,只有当损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被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计算具体的损失数额时,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中计算方法又有所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比较容易混淆,在具体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交给亲友经营的是否为单位的盈利"业务",是否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销售商品,是为亲友牟利还是借亲友之名为自己牟利。  相似文献   
5.
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元的劳动报酬,到底该不该收留流浪汉? 个人可以收留流浪汉吗?能否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个人收留的背后。到底是献爱心。还是利用流浪人员牟利?目前,国内多个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爱心组织”,存在诸多的争议。还有,一些流浪汉被贩卖到“黑砖窑”的案例。又凸显了当前救助制度的困境……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腐败案件的发生越来越趋于隐蔽化,腐败分子从单纯的直接侵吞、占有国家财产,索要、收取他人好处逐渐发展成为了多元化的方式。因此,如何严厉打击腐败案件,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犯罪的打击范围、打击方法,为反腐败斗争添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7.
黄玉浩 《政府法制》2010,(11):14-16
宋书春的故事始于一场分地的纠纷。他是河北灵寿县南寨乡秋山村人。村里曾承包给村民张增福一百亩地,合同到期后,2009年,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地收回分配到户。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2012年初,王某在江西省信丰县城城郊向多户村民购买集体土地,面积约1.5亩,尔后对该片土地予以平整。在没有经过土管、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王某在该土地上无证建筑商品房一幢24套,建筑面积共3000余平方米,销售金额高达700多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定性。第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9.
“黑律师”打着“公民代理”旗号,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服务,从中牟利。日前,丰台法院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0.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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