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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影响缔约意思形成的不平等缔约力,除了经济力的不对等,还有信息上的不对等.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信息上的弱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规定说明义务与沉默性诈欺,以是否存在说明义务为标准,对沉默性诈欺进行类型区分,对于存在说明义务情况下的沉默,应缓和诈欺的因果关系要件和故意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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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实务中对有些案件的定性较难把握,本文以案例为导向,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界分及对具体案例的评析两个角度,对所谓的民事和刑事性质模糊案件提出区分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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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128-131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诈欺已成各国共识.对于沉默诈欺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构成要件主义,规定了沉默构成诈欺的三个要件;英美法系则规定沉默只有在四类具体的合同中才能构成诈欺.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均将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沉默构成诈欺的首要前提.我国的沉默诈欺制度既未明确告知义务这一前提,对诈欺故意的认定亦过于严苛,须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对之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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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第二巡回上诉院欧文、卡夫曼法官就All Service Exportacao,Importacao Comercio,S.A.(原告、上诉方,下称All Service)诉Banco Bamerindus Do Brazil,S.A.New York Branch(被告,下称Banc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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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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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欺诈性贷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而对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实践中也仅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应将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 ,《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 ,以惩治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证明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并对贷款诈欺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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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吕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3):40-43
沉默原则上不构成诈欺 ,只有在存在告知义务的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的沉默才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诈欺。确立这一条件的依据在于现代民法的社会正义观。是否存在告知义务应以大陆法系所确定的情形加以认定 ,概括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规则 ,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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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诈欺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诈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各种诈欺手段,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诈欺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大多数国家都将之归入经济领域的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普通诈骗犯罪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分解并废除投机倒把罪,造成了我国刑法在惩治商业诈欺犯罪方面的不力。我国刑法应当增设商业诈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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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构成、分类和表现形式一民事欺诈的概念:欺诈,亦称诈欺。我国古代法律中称为“诈伪”,即以欺骗、伪造的手段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新中国的立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欺诈,但对什么是欺诈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立法定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该规定并未给欺诈作出定义。但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