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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确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限制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的认定、三个月的宽限期计算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区分,根据现有理论,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困境主要在于司法解释对该种类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从而保护的法益、客观行为和主要要素三个方面分析产生这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路径,即跳出过分强调二者区别的思维定式。以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进行执法判断。  相似文献   
3.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了伤害结果发生,则他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复杂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形态有较大影响。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实行过限分别承担不同责任。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比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转化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恶意透支应当独立定罪的结论,并做出立法设计,同时就恶意透支罪相应的主体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催收问题提供了司法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5.
樊辅东 《河北法学》2012,(3):186-190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8.
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时间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际存在并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是防卫人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是没有强度和后果的限制。我国《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中“行凶”一词的使用不够科学 ,应以“故意伤害”取而代之 ;同时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法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界定为犯罪手段 ;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随意扩展。  相似文献   
9.
对交通肇事罪来说 ,尽管刑法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司法解释对其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是 ,值得商权之处也不少 ,这样一来 ,又引起了一些新的、更大的歧义和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因此 ,笔者遴选几个争议问题加以研讨 ,以求对些问题作出恰当的理解和处理。  相似文献   
10.
Abstract

Intentional destru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a well-known phenomenon which has been particularly exacerbated in recent times. Its common denominator is represented by the intent to persecute the communities for which that heritage represent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ir cultural identity and distinctiveness. In legal terms, it produces different implications, to the point that –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is perpetrated – it may be qualified as a war crime, crime against humanity,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sed human rights, or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nt to commit genocide. Since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seriously affected by the destru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t is indispensable that the doctrine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 be put into practice seriously and effectively with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ity against the irreplaceable loss of its heritag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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