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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地役权的核心问题,而澄清地役权的核心问题是探讨在我国物权法中如何合理的构建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前提.虽然现代物权和债权的界线有模糊的趋势,但地役权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种类,有必要来讨论地役权的存在原则,以便得出地役权在现代的存在状态.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一种动态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使概念上的地役权和实际操作中的地役权达到一种均衡,一种和谐.  相似文献   
2.
于宏伟  李军辉 《法学杂志》2007,28(2):151-153
地役权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现行法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于地役权的名称选择、立法模式、适用范围等争议颇多.应当保留地役权的名称;采用地役权与相邻权并存的立法模式;调整范围适当扩大,以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但这种利益和需要只能是对他人不动产的特定使用.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与相邻权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地役权立法应在地役权的名称、主体、空间地役权、限制、设定原则、登记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我国应建立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役权制度;不动产役权内容的约定性、类型化的困难性决定了不动产役权登记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固有法的原则和内容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法律观。  相似文献   
6.
张晓阳  吕强 《行政与法》2005,(11):111-113
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体现了土地物权结构利用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本着国际化、综合运用调整方法的原则,以德国法系的立法体系为参考,并立足本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法制度。  相似文献   
7.
地役权制度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但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以不动产解释地役权,导致了人们对其理解的歧义。我们认为无论从历史、现实的多维视角,还是从法律概念的自身的逻辑解释以及《物权法》的整体,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土地。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的情况,要想发挥地役权的作用,就应当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当放宽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边界,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物尽其用。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已赋予我国他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但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能否完全准用于地役权,在法学界见仁见智。地役权是合法的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较之其它用益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于是,对其除予以物权保护之外,还需得到物权请求权之庇护。根据我国地役权的特点,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应当以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一般,返还请求权为特殊。  相似文献   
9.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且为固有属性,而非立法政策“强加”的;地役权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在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场合,当事人不得约定地役权继续保留在地役权人之手;数个地役权并存于同一宗供役地的场合,先设立且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效力优先;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后设立但已登记的地役权;至于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与后设立亦未登记的地役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应按照四项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10.
相邻关系理念起始于罗马法时代,最初的相邻关系调整是通过地役权制度实现,到<德国民法典>时第一次出现"相邻关系"的概念,并把其列入所有权一章,作为"所有权限制"的定性,揭示了其法定性的特点.法律通过对"容忍义务"的规定来给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划分界限,但是相邻关系在法定调整的基础上应当可以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规范,苏永钦教授的相邻关系"自律法走向"理论,就是相邻关系在法定基础上可以为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有力论证.相邻关系将发展为"法定"、"约定"相结合的混合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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