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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28-34
监所线人制度乃现代社会中的必要之恶。监所线人证言与一般证人证言相比具有内在的不可靠性,故需谨慎采用,否则容易造成冤狱。美国和加拿大均有类似的惨痛经历,因此近些年进行了司法改革。我国也面临类似问题,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改革完善: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监所线人证言,不与普通证人证言等同视之;另一方面须完善审查机制,确立假定不可信规则与补强规则。此外,还应重视跨部门相关知识的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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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2月初,父亲到中组部上任仅半个月,就接到一封邓小平、汪东兴批转来的申诉信。申诉人王先梅,是“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中蒙冤者之一、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王其梅的遗婿,一个1938年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她为五个子女受父亲问题牵连、境遇坎坷而上书邓小平。一所谓"六十一人叛徒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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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文化大革命”爆发,实际以江青为主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宣告成立。这个小组,利用“文化大革命”,为达到其篡党夺权的政治目的,打倒了一大批党政军高级干部,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对国家主席刘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污蔑和陷害。本文参阅了大量著作,对江青、康生、谢富治一伙迫害刘少奇夫妇的详情进行了叙述,读后发人深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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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近年,我国媒体披露了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这些冤案在罪刑分布、被告人的社会构成、律师辩护、侦破方式、空间分布以及得以纠正的原因方面都呈现出惊人的规律性。导致冤案出现的原因非常复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轻视律师辩护、有罪推定是导致冤案出现的最主要原因。冤案所反映的片面追求破案率、检察机关和法院办案时难以保持独立、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压力、公检法三机关过分重视相互配合而轻视相互制约、司法经费不足、对错案责任的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值得深刻反思和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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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原秘书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之琏在《共和国重大事件决策实录》一书中撰写的《丁、陈反党小集团案的内情》,披露了当年丁玲、陈企霞被打成“反党小集团”的经过和内情。他在文章开头写道:“我作为处理这个案子的参与者,冤案的知情人,有责任将内情公之于众,留给后世。”19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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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李准小说的争论过程中,中共历史上又发生了一件大事:针对高岗、饶漱石的分裂活动,中共中央召开了解决“高饶反党联盟”的七届四中全会。这次全会虽然与文艺界无关,但是,全会的精神则是后来“丁玲反党小集团”冤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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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是中国法理和社会价值理念的一次超越。但如何在现实中充分兑现这一精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新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刑讯逼供下的一些冤案证明,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既迫在眉睫,又十分艰巨和复杂。笔者以为,国人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内涵、历史必然以及社会定位上尽快达成广泛的共识,应是当务之急。 一、准确把握无罪推定原则的严格法理内涵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罪犯,不允许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犯有罪行。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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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十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对该案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作出宣告无罪的再审刑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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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76岁高龄的周恩来患癌症已经两年,但他依旧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华国锋和国务院的其他同志经常在夜里被叫到他那儿开会或研究工作,大家习以为常。这年4月18日凌晨2点半,周恩来在国务院会议厅找华国锋谈话,要华国锋复查贺龙的案子。贺龙在"文革"中遭受迫害"文革"爆发后,与贺龙一起主持中央军委工作的罗瑞卿被打倒。随即,林彪把矛头又对准了贺龙,从1966年8月起散布贺龙"到处插手"、"夺权"的谣言。中央文革积极配合,中央文革小组顾问康生诬蔑说:贺龙和彭真搞"二月兵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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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