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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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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民事立法历经百余年后,准合同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术语始现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缺乏民法学理论研究和民法典总则编的体系铺垫,形成了准合同解释的先天缺陷.但准合同存续历史悠久,罗马法赋予其生命,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赋予其持续活力.我国民法典对准合同的引入,使法学理论承担起解释使命.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其债法体系思维、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间的关系、给付行为在判断准合同与债的其他渊源关系中的核心价值等理论是厘清准合同解释定位的重要坐标,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应运用法律解释的科学方法,关注罗马法因素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和我国本土特点探究准合同解释,以实现"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之立法效果.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抗疫中,各种社会思潮以新的面貌和姿态粉墨登场。其中,抽象的人道主义思潮值得关注。全球抗疫充分体现了人类应有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全世界对人道主义精神中所包含的人性、自由、博爱的呼唤和向往。但同时,疫情的阴影也让抽象的人道主义甚嚣尘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给全球抗疫注入了消极因素。对此,中国人民应与全世界人民一道,尊重人的生命及尊严,践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同心协力,共克时艰。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6.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8.
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本文主要研究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笔者进行了全样本的深层次追问,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之立法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9.
吴根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86-88
本文所谓之“病犯”,是指在看守所羁押的、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笔者从事看守所医师岗位七年多,见过不少形形色色的病犯,其中不少是假病犯,如不加以识别,就会给伪病者有可乘之机。现本人就如何识别真伪病犯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以飨同行和公安监管工作者,起抛砖引玉之用。一、伪病的几种类型及“病因”(一)畏罪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确有重大罪行,且自知罪重,可能被判处重刑甚至极刑,自感前途渺茫,为逃避打击,寻求生路,而装病出逃。2002年9月,我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聂某,刚入监时给他作了健康检查。关押一周后,聂… 相似文献
10.
组织犯是位于实行犯的背后,实施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行为的幕后者,其对实行犯实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支配或控制”作用,因而具有正犯之性质;也正是这种“支配或控制”性要素的存在构成了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鉴于我国立法和对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及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状况比较混乱,应以“支配或控制”要素的有无和“支配或控制”力的大小为根据,确定组织犯刑事责任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