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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2):36-38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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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杨某无视《小区业主协议》中“未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共有部分结构”的明确规定,在其居住的复式楼顶,加建了房屋、假山和游泳池等,甚至有些地方超出墙体90公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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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法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从200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先后出台红头文件,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福州小区业主拿出红头文件维权拒缴燃气初装费,房地产开发商却根据地方法规强行收费,对不缴费的业主不予交房。有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告到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开发商没有违约。那么,红头文件与地方法规哪个更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合法?在福州市引发了一场激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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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基本防疫物资,迅速成为“硬通货”,入市即进入“秒光”模式笔者选择长沙市雨花区的一个中等规模小区,以1月21日以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关于口罩的互助信息,解析应急状态下的小区互助模式,来看疫情下的人情冷暖、社会变迁和基层治理挑战:该小区尚未成立北主委员会,线下活动较少,邻居相互间熟识度一般小区业主微信群有499人,平时交流话题多为小区事务、美食、教育等1月21曰,有业主在群里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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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段怒怼社区不作为的“汉骂”引发关注。一名武汉女子因小区全封闭管理后物资配送不合理等问题,在小区微信购物群里发语音,连续拷问社区:“小区业主在‘自救’时,你们在哪里?”“要不是省市发文要求社区管我们,你们还不得管。”这段“汉骂”走红后,社区书记出面称,已在努力改进工作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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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泄密个人信息被肆意买卖2010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由于工作的性质,王某经常接触到诸多的客户资料。慢慢地,王某产生了利用客户资料牟利的心思,在该动机的支配下,王某偷偷拷贝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其中包括很多小区的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单元号码等内容,一共69万余条。随后,王某就从该地产公司辞职。2011年4月,王某开始在网上发帖出售客户资料,内容也颇具诱惑力,"售各大小区业主、别墅业主资料,公司企业老总电话……量大优惠,寻长期合作伙伴",并在上面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后经常有人与王某联系,想买资料,但一直没有达成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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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试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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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有条干把米长连接两个新建小区的路,不知何时起行道树下被小区业主们栽种上大葱、韭菜、蕃茄、小青菜之类的日常蔬菜,也就是说,本由专人除草管护的这条行道树的底下由于“一人带动十人跟进”的自发行为如今变成了小区业主们的“菜园子”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