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3297篇
  免费   156篇
  国内免费   5篇
各国政治   30篇
工人农民   101篇
世界政治   205篇
外交国际关系   24篇
法律   8941篇
中国共产党   803篇
中国政治   1666篇
政治理论   288篇
综合类   1400篇
  2024年   23篇
  2023年   91篇
  2022年   95篇
  2021年   165篇
  2020年   233篇
  2019年   122篇
  2018年   48篇
  2017年   72篇
  2016年   176篇
  2015年   324篇
  2014年   933篇
  2013年   956篇
  2012年   914篇
  2011年   1062篇
  2010年   1038篇
  2009年   956篇
  2008年   1064篇
  2007年   785篇
  2006年   929篇
  2005年   665篇
  2004年   743篇
  2003年   579篇
  2002年   598篇
  2001年   393篇
  2000年   342篇
  1999年   46篇
  1998年   16篇
  1997年   20篇
  1996年   5篇
  1995年   4篇
  1994年   4篇
  1993年   2篇
  1992年   3篇
  1990年   2篇
  1989年   8篇
  1988年   3篇
  1987年   3篇
  1986年   9篇
  1985年   7篇
  1984年   2篇
  1983年   6篇
  1982年   6篇
  1981年   2篇
  1980年   2篇
  197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中受伤,由于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加之培训、排练等活动不同于正式比赛,风险可控,因此,不应允许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抗辩而免责。如果受害者自身存在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判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4.
5.
6.
7.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8.
程旭丹  赵伟 《人民司法》2021,(8):102-107
【裁判要旨】民商事审判中对股东相应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需以侵权行为四要件为框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有关抽逃出资的典型列举+兜底规定,采取与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路径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5):42-52
权利泛化现象对权利观念的可能危害,要求必须尽快构建科学的新兴(型)权利证成标准。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命题,新兴(型)权利必然对应有相应义务。以此为基础的“对应义务验证说”认为,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可能存在不休争论,但若转化为“该权利所对应义务是否应当成立”,就有可能引导论者超越价值情感纠葛对新兴(型)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形成较为清晰的内心确证。这更有利于论者进一步认识权利的必然义务成本,从而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对待新兴(型)权利主张。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