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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春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1)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 ,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 ,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 ,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 ,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 ,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 ,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 ,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2.
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以债权质权性质的确定为前提 ,以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存在为基础 ,针对我国法理与立法上忽略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保护的现状 ,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为例 ,对我国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权利质权中的规定加以完善补充 ,使之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树茂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3):92-95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为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广泛性又突显对其监督的必要性。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管理人自我的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法律责任监督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价值在于,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制债务人故意不主张债权、放弃债权等恶意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构筑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得以衡平保护。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耿卓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64-67
为科学界定债务人违约的不同情形,《合同法》第121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其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对“第三人”的界定涉及到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在实践上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三人的范围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这有经济、公平等方面的考虑。 相似文献
6.
周美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44-46
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要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代位权已经作出12条的解释,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文章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的问题,以便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负债融资可以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使企业在得到财务杠杆效益、降低综合资金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8.
王战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119-123,129
德国民法中的债务人迟延采取债权人催告的制度。原则上债务人于催告到达之时即陷于迟延。我国法律有关债务人迟延的规定与此不尽相同。本文将首先阐述德国民法中催告制度的内容,论证催告的价值与功能,然后分析我国关于债务人迟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并指明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试图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债务人迟延制度的设计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李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1-123
罗马法上的解除约款在我国称之为流质契约,大陆法系国家承袭罗马法传统,大多对其持禁止态度。近来有学者从对自由意志之维护和担保权实现之效率角度出发,要求废除解除约款之禁令。我国目前保障制度不健全,商品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但诚信制度建设缺失,允许解除约款易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失公平。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原执行异议之中的若干缺陷仍被保留下来。为此,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应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