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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44-47
通过对行政传唤适用情况的调研,发现行政传唤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行政传唤的适用期限理解错误、行政传唤适用对象混乱、强制传唤的适用随意性较大以及行政传唤缺乏救济途径,这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执法理念的原因。为了防止出现上述问题,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行政传唤的强制措施的属性,明确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明确传唤的启动条件和实施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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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公安机关办理现行犯案件的现实需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增设了对现行犯的口头传唤措施,但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科学性不足,当下实践中,现行犯案件中初查措施的适用乱象纷呈。现行犯案件初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既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理论正当性。应当将现行犯的立案程序独立设置,同时修改拘留制度,以明确被口头传唤或者无证拘留后的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解决紧随其后的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消除"先侦后立"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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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案件中,直接证据固然重要,但此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原告取得的往往是间接证据。法官应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整体判断。同时,中国应修改证据规则,规定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采取强制措施,并应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应对原告举证难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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