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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淮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30(4)
围绕提升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广西社会主义学院自2010年以来连续10年在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运用行动学习法,将行动学习促进学员成长的价值追求融入提升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能力的目标要求之中,结合行动学习流程设计教学环节,通过学习知识、分享经验、实地调研、创造性集体解决问题四个阶段,在促进师的有效引导下,在实现教学主题目标的同时,也促进了学员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2.
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43-47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4.
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2):122-130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6.
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重点放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上来。红桥区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这条主线,把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作为常委会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坚持从提高代表整体素质、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入手,进一步深化和活跃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8.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有效地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收到了很好的实效。实践中,笔者体会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有“四宜”。 相似文献
9.
10.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代表工作实效,新泰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强化工作措施,创新代表工作.促进了全市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