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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法》修改后,辽宁省9个"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2015年至2018年,9个新增立法权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31件,包括地方立法规则的事项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事项。从两大类地方立法的范围看,存在地方立法的缺位和越位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3.
5.
《天坛宪草》中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国家权力配置具体表现为:超强的国会和立法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总统和国务院以及行政权力;漂移的法院和司法权力;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阙失;法律工具主义隐身于权力之争。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配置模式与法律工具主义的缺陷成为招致宪法草案胎死腹中之命运的一个关键因素和直接诱因。 相似文献
6.
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7.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这一规定确立了地方立法实行统一审议制度。为此,全国各地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都设立了相应的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且大部分还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服务,为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工作服务。 相似文献
8.
994年我国实施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试图在既定的政府职能以及各级政府职能划分的前提下,基本上以税种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收入。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确定以后,省级政府又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实施了划分收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由于政府的事权以及各级政府的事权的划分未能予以规范,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动者是上级政府,下级政府没有多大的发言权,结果是:(1)在与下级地方政府划分财权和收入时,上级政府是以既按税种又按企业隶属关系这种不规范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往往是上级政… 相似文献
9.
10.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