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与平等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一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相似文献
2.
《天坛宪草》中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国家权力配置具体表现为:超强的国会和立法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总统和国务院以及行政权力;漂移的法院和司法权力;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阙失;法律工具主义隐身于权力之争。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配置模式与法律工具主义的缺陷成为招致宪法草案胎死腹中之命运的一个关键因素和直接诱因。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于4月在武汉大学召开。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作如下综述。一、以人为本与法律观变革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视角,对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的影响以及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率先提出的人本法律观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特色与分析借鉴的统一;总结经验与与时俱进的统一等几方面. 相似文献
5.
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延伸,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开辟了人是法律之本的新领域。人本法律观将促使我国法律观的转型,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相似文献
6.
97刑法第 17条第 2款有关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与 79刑法相关条款相比有进步 ,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 ,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也显现出局限性。本文试图从给该条款增加概括性规定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并阐述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蒋银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4):2-10
宪政契约理论解决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公开的或隐含的契约性命题,它内含了立约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天赋人权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义务论伦理、责任论伦理、契约论伦理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深层基础,自由、平等、正义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核心向度。当自由、平等、正义内化为人权的基本内核时,基于个人与国家在社会契约论中的逻辑关系,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之结论便自然得以衍生。 相似文献
8.
孙中山提出民生主义的目的在于谋求人民幸福安乐,让人民过上幸福尊严的生活。民生主义中的人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生存关照、经济平等、福利诉求等方面。国家义务的履行是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人权法制化则是保障国家义务履行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9.
对国家、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进行简要梳理,论述国家义务是国家起源的孪生物,国家义务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有效途径,凡人权所在之处,即为国家义务并行之时,相关制度设计为国家义务的确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发现国家义务形成于《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阐述其在近当代的发展变迁,并进一步总结出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论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其最终应归属于基本人权。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权与平等权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具有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