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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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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以罪刑法定为指导对本罪主体进行法条解析:本罪之应然主体以“身份说”为主,兼采“职权说”,皆以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为前提。查禁犯罪活动是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一过程的活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各级党委机关中的政法委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3.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文章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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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 Xiao-yan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2)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高发犯罪,其行为本身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已令人痛心,而逃逸行为更是为良知和法律所不能容忍。从逃逸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逐渐细化,逃逸问题凸显其重要性。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逃逸的相关条款在实践应用中问题频出。所以,很有必要还原逃逸行为本来之面目,对逃逸行为进行细致研究和重新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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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振海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4(1):109-11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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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126-131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比例迅速攀升 ,随之而来的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行为也层出不穷 ,原有的 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出台后所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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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其理解和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出发,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客观方面的认定、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以及本罪认定中的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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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民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64-66
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被理解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两者相等也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然而,对照紧急避险的刑法原理,这种不允许损害等值合法权益的观点并没有获得有力的刑法理论的支持。分析损害等值合法权益之避险行为的几种情况,来认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总体上应当包括损害同等价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