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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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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民商事审判中对股东相应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需以侵权行为四要件为框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有关抽逃出资的典型列举+兜底规定,采取与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路径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借条空白处的公司盖章应由公司承担反证义务,公司无法证明借条空白处盖章的合理性,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主张盖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尽到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义务,公司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殳于股东个人,不能证明的,应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雇员告发雇主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被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刑法领域则可能因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导致了法秩序的冲突。积极入罪的立场,不但抵触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层面也不具有妥当性。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限制处罚范围的冲突化解路径,在体系层面和具体问题处理层面都不具有妥当性。应当在违法性评价层面,通过类推适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化解前述评价冲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断上,举报人所欲实现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滥用权利,应当将企业合规程序同紧急避险的补充性要件相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具有独立权限的合规官,来有效限制举报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9.
选举法的效力范围之大,仅次于宪法和民法,而且选举法是基础性公法,它丰富和细化了宪法的代议制度。然而,截至2018年,我国高校的法学课程虽超过200门,却没有为选举法留出一席之地。为了弥合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一割裂,健全法学课程体系,经蒋劲松教授提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自2011年起,开设作为本科生限选课的选举法课程,至今已持续9年。选课学生人数从最低时的17人,到2019年近150人。 相似文献
10.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