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9篇
  免费   5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91篇
中国政治   16篇
综合类   66篇
  2024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3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5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6篇
  2012年   11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10篇
  2009年   13篇
  2008年   15篇
  2007年   20篇
  2006年   14篇
  2005年   10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15篇
  2002年   12篇
  2001年   4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2篇
  1998年   1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7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郭园园 《现代法学》2003,25(6):73-77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是否是同一概念 ,两者的内涵如何 ,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中外相关刑法理论的梳理 ,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进行了具体论说 ,并把我国刑法中第 2 9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读  相似文献   
2.
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分为两种: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但教唆犯却按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本文将就教唆犯的性质、存在范围及其立法缺陷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4.
间接正犯的双方关系——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的利用关系被人为的赋予主观的意义,而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利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利用关系的产生不仅可以依赖于利用者主观上的利用行为,而且利用关系可以产生于客观事实,因此我们应该客观的审视间接正犯中的利用行为。  相似文献   
5.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试论过失共同犯罪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排除了过失共同犯罪,但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实践来看,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存在着过失的情况的,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能够成立。但这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则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7.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 ,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 ,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 ,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侦查圈套都具有可罚性。应根据不同类型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共犯人分类中,混合分类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是划分标准不一;我国法定的共犯人形式可按“两类两级”标准分类。分工分类中,组织犯是“遗漏子项”,虽已被发觉,但理论界却从主犯中寻找它的定义,将其视为作用分类下的二级子项;应在立法之外,从理论上探求组织犯定义。作用分类中,胁从犯是“多出子项”,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应将之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而非按作用划分的独立共犯人种类。  相似文献   
9.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0.
试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莉 《河北法学》2011,29(11):67-74
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的成立基础和处罚根据,是教唆犯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关于该问题,德、日刑法学界以及我国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的争鸣。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该站在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上,以法益侵害为理论基础,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基于此,修正的教唆犯从属性应该是教唆犯性质的客观反映,即只有当被教唆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之后,才能对教唆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