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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私共分罚款之诉"是《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的一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关人在胜诉后,可以和政府共分被告人向政府缴纳的罚款,以此鼓励个人揭露与政府有交易关系的公司、企业诈骗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并以诉讼的方式挽回联邦政府所受到的巨额资金损失。"公私共分罚款之诉"以给原告物质鼓励的形式推动个人在公益执法中发挥有效作用,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公益执法途径。 相似文献
2.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3.
直辖十年,重庆经济快速发展,中介市场也迎来了繁荣机遇,但是,目前重庆一些中介组织打着服务的幌子,骗人、坑人问题严重,给整个中介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有关专家指出,中介的欺骗行为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亟待规范。正是基于这种现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立法计划中,已将《重庆市中介机构管理条例》作为了立法预备项目,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净化中介市场,而记者近日也就各种中介组织的诈骗手段进行了专题调查。 相似文献
4.
"灰色"侦查策略即指那些虽然能达到侦查目的,但容易陷入道德伦理指责的侦查方案,主要包括"威胁、引诱、欺骗"三种。世界各国及组织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并不当然禁止"灰色"侦查策略的使用。只要在施用时遵循最后手段原则、法定限制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能有效地控制"灰色"侦查策略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对于欺骗行为不法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务尚未意识到被害人可能影响欺骗行为的不法。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是指被害人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原则。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必须贯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这一总的指导方针。在诈骗罪的场合,被害人对行为人诈称事项已产生具体怀疑时,仍然投机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不应当让行为人为最后的财产损失负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被害人的谨慎义务落实在被害人教义学原理上,即为对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的评价和判断。 相似文献
6.
王雨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260-261
阿Q的精神胜利法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从小说《哈利.波特》中可以发现同样的心理特征,通过比较分析德思礼夫妇的自我欺骗和阿Q的精神胜利法,探究自我欺骗和精神胜利如何渗透人们的思维及其本质性的危害。 相似文献
7.
诚实,做人之本,成事之根。对于清白若水的为人、诚实无欺的品格,不论高贵或卑微,即使是手握重权者,也会向其脱帽,肃然起敬。相反,人的一切劣迹恶习,溯其源,无不与说谎骗人发生联系。一般说,做好事,做合理合法的事情,对人民有利的事情,都光明正大,磊落诚实。反之,凡是做损人利己、伤风败俗、甚至伤天害理、无颜见江东父老的事情,总见不得人,多是暗箱操作,隐蔽而不敢诚实。于是,说假话骗人便成了他们不可或缺的"防空洞"。诚实,本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君子养心莫于诚","巧伪不如拙诚","以诚感人者,人亦以诚而应"。但是,人们不能不痛心地看到,时下诚实已惨遭践踏,哄骗、蒙骗、诱 相似文献
8.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孙世豪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8-7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施行。通过2013年的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公安人员在实践中对法条中规定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认识和态度还存在问题,而通过2016年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上述认识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在制度上,我国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刑讯",合理设定"威胁、引诱、欺骗"的使用限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民警来说要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