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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在归国难侨“复员”缅甸问题上,国民政府与英缅政府、缅甸新政府在中国侨民返缅条件、时机、资格甄审等问题上进行了大量交涉,难侨“复员”缅甸结果差强人意。国民政府的华侨“复员”交涉并未因战后东南亚局势的变动而及时调整,墨守成规,缺乏智慧和勇气。独立后的缅甸也基于该国内政的考虑,利用甄别侨民资格、分期分批返回等手法尽量减少华侨重返当地。随着国共两党内战的加剧,国民政府对华侨“复员”工作无暇关注,遣侨工作不了了之,引起归侨的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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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开始施行。该法通过扩大调查对象的范围、增加调查措施的种类、规范调查措施的适用等加大了对违法外国人的查处力度。该法不但扩大了边检机关的执法范围,明确了边检机关的执法地位,并加大了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情形的重点打击,将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纳入常规管控范畴,规范了调查手段,完善了遣返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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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5):24-30
逃犯移交是海峡两岸之间开展最早、也是目前最主要的司法互助事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逃犯移交”称为“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并专条规定了“人道、安全、迅速、便利”的原则等内容,但是对其基础和核心的原则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逃犯移交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性质不同,但问题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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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2-18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的重要原则,但由于"政治犯罪"概念本身难以界定等原因,导致该原则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今国际司法协助中,政治犯罪不引渡不断受到限制,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例外",甚至已经有取消的理论主张和实践。在海峡两岸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具体而言就是在逃犯移交---"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的遣返中,同样面临着是否适用"政治犯罪不移交"的问题。作为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海峡两岸应当摒弃政治犯罪不移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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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最后胜利。9月2日,日本对盟国的投降协定在东京湾美国密苏里号军舰上签字。此后,根据《波茨坦公告》精神,中、美、苏等盟国开始磋商解决滞留海外的日侨日俘问题,并对此作以安排。经过近五年的返谴工作,滞留在中国的日侨日俘在中国人民无私的援助下陆续踏上了返乡的归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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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对外侨的集中与遣返工作成为中国国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外交事务。青岛是中国境内韩侨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青岛市政府首先成立韩侨管理机构,以便保障所集中韩侨之日常生活,并使韩侨遣返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这项工作反映了青岛地方政府为中韩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所作出的努力,为后来对韩侨的处理工作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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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弹指一挥间,忆往昔感慨万万千。福建省军区福州第二干休所里有一名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志愿军老战士杜振民。2020年11月上旬,他端详着自己刚领到不久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向前来采访的客人讲述了当年出国参战经历,其中参与遣返双方战俘的那些往事至今还让他记忆犹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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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5):26-33
遣返在制度设计上不是追逃措施,但利用遣返程序追逃具有便捷、高效的特性。引渡虽是制度性的追逃措施,但引渡程序追逃具有冗长、复杂等特性。实践中,遣返被作为引渡之外的追逃方式,利用遣返程序追逃不破坏引渡条约。为弥补利用遣返程序追逃的缺陷并完善该追逃程序,应对被遣返逃犯以罪名特定原则适用法律以保障被遣返人的人权,并加强国家间法律文书的互认以进一步精简遣返追逃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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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1885年间 ,由于政治原因进入中国的避难者成为越南侨民的一个重要群体 ,但目前学术界对此鲜有论述。这一时期 ,越南的一些地方势力首领、农民起义领袖乃至王室、贵族 ,前后有八批入华政治避难。对于这些特殊的侨民 ,清政府的态度、安排方式各有不同 ,这种不同中又贯穿着共同的原则 ,即在宗藩关系的前提下 ,坚持“一个安南 (越南 )”原则 ,尊重安南 (越南 )主权。而越南各王朝作出的不同反应 ,则反映了当时该国对这一原则的认同和对宗藩关系的维护 ;1885年后法国的追查行动 ,则表明它对中越两国以宗藩关系为纽带联合反殖反帝的恐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