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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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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46-49
《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该证据能否作为最后的定案证据还需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现行《监察法》并未对证据的审查制定相关细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庭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言词证据是监察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故而需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制度,重点审查被调查人口供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5.
省级信息平台是全国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平台的建设发展完善,关系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整体建设水平,直接影响未来作用的发挥。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平台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对其研究,不仅有利于判断目前信息平台建设体系架构是否适宜,也可为其他省人大常委会完善平台提供经验参考,为全国统一平台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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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困境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和肖茂雄。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发展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加之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相对滞后,导致利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集中爆发。此类案件大多涉案金额和未兑付资金缺口巨大,受损群体庞大、诉求多样,案件刑民互涉、法律关系错综交织,且侦查取证周期长,追赃挽损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及风险外溢传导,涉众性、风险性、涉稳性特征突出。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审视S省D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重点从理念思路与责任担当、法治保障与科技助力、打处治标与源头治本三个维度讨论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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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企业股东们委托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收取固定金额承包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是合法事项。个人在承包经营期内将企业的对外债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事实或者合法事由,以避免个人借机非法侵害企业及其他合同关联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