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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开忠 《法律科学》2012,(2):165-17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罪犯劳动报酬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利,肯定了罪犯的劳动价值,但目前监狱法还未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实施细则。国外立法大都规定了罪犯劳动报酬实施制度,我国各省监狱的做法却不一样,科学性、规范性也不够。因此,必须从罪犯劳动报酬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出发,通过与社会劳动者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各省市罪犯劳动报酬实践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规范我国罪犯劳动报酬之执法。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并最终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刑法在社会管理上的创新。这就使得入罪前有着极大争议的"恶意欠薪"在入罪后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大胆尝试,也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的大胆探索。在正确理解及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时,综合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欠薪"的社会问题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This article contributes to the conceptualisation of evidence‐based policy through providing a framework of the key factors that influence research utilisation, including those that shape the quality of evidence provided. We apply this framework to an analysis of public policy to regulate the remuneration of freight truck drivers to improve workplace safety in their industry. Recent policymaking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 of truck drivers’ remuneration in Australia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to examine the quality and utilisation of research evidence by external evidence providers in opposing political contexts.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e need for informed and vigilant scrutiny of the contributions of evidence providers to government policymaking, particularly in the case of wicked policy problems about which there are sustained ideological differences that underpin problematisation, research interpretation, and conceivable policy solutions.  相似文献   
5.
在劳务派遣、工程承包、分包、转包中,要结合劳务关系的具体情形认定犯罪主体。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该法条进行救济。在客观表现方面,涉及本罪罪状的叙述、劳动报酬的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迁 《知识产权》2021,(2):18-3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7.
王清 《政法论丛》2014,(4):27-34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不具备现实必要性.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时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存在法律依据异质与借鉴过时国外立法例的瑕疵.颁行《职务发明条例》有可能导致过度的政府规制,以及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9.
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董事问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遇高管薪酬,董事就可能基于互惠和群体思维等情景以及单纯接触效应和框定效应下的生物本能,无意识地"董董相护",高管"寻租"如愿以偿,自应对董事问责。理性回路下的注意路径不能对情感回路下的"董董相护"对症下药,实际上放纵了高管"问题薪酬"。以诚信路径予以涵摄,则可以不枉不纵。是否构成"董董相护",需借助于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推论。基于高管薪酬合理性边界的模糊性,拿捏高管薪酬的合理性,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指针,借助高管薪酬的标准、水平和结构的合理性,厘定相应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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