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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远城区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大面积土地正不断被政府征用或进行商业性开发,其相关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也随之经历着巨变,特别是在大型建筑工地及其周边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则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详尽描述并分析了远城区建筑工地及周边存在的“砖沙石霸”、农民土地补偿、外来民工管理等诸多典型性治安问题,借此对远城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治安形势变化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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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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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3):102-106
土地补偿款作为土地财产的转化形式属于集体财产因而不能被分割,但其产生的收益是可分的。因其不是劳动所得无法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基于成员们的平等身份实行平均分配的方式。由于成员资格的变动原因,公平的方案要求实行与资格变动相适应的定期分配制度。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成员必须是该组织的劳动者,这是确定成员身份的必须要素。另外,土地的集体财产性质使其不是承包人的财产,因此不存在与承包人分割补偿款的问题。但其收益损失应受补偿,而青苗补偿等正是其他损失的补偿而不属于土地补偿,所以应归相关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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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在和县丰山村调委会的主持下,一件历史遗留、久拖不决的工地纠纷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上个世纪和县西埠镇娘娘庙村李福村民组的张氏祖先从与自己一河之隔的功桥镇丰山村购买了一块田地作为张氏祖坟用地,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为此处地块的权属发生了争议,张氏后代认为应属于自己,丰山村民则认为张氏后代只拥有使用权,而无实际所有权。2010年,国家开始兴建巢马高速.路经丰山村,需要征收此块地段,丰山村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后,张氏后代找到了他们,认为补偿款应属于自己,且未征土地仍应属于自己,于是矛盾产生,一场“土地保卫战”打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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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本文在总结花都区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主客观方面的发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监管制度、加大打击力度等三项防治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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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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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帅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4):77-81
土地征收补偿关系公民的基本人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努力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职权,避免让个人承担社会公益的代价。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更强调土地所有人获得有效补偿;根据合理补偿原则,台湾地区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对补偿的项目和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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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海南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海南省也没有这样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只提到属于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给法院断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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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吉林省查处了几起村官腐败案件,有的案件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这些案件都与征地补偿款有关.这些案件暴露了当前在农村土地补偿款问题上还存在监督缺位之处。(1月20日《经济参考报》、人民网等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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