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制度可否缺位于中国冲突法?——从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关系的角度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徐崇利.法律规避制度可否缺位于中国冲突法?——从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关系的角度分析[J].清华法学,2011,5(6). |
| |
作者姓名: | 徐崇利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
关 键 词: | 法律选择 法律规避 强制性规则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