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转委托看管货物的便利将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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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晓玲.利用转委托看管货物的便利将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3(4):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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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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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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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谈某的妻子陈某是铁路长兴火车站派出所聘用的联防队员,主要职责是看管长兴火车站货场的货物,维护长兴火车站货场的治安秩序。2002年4月至7月期间,谈某利用擅自替代其妻值夜班之机,先后十一次将货场院内的生铁先转移至隐蔽处,而后指使他人拉出货场变卖占为己有,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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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侵占罪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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