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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侦查阶段不宜刑事和解
引用本文:邹娅.析侦查阶段不宜刑事和解[J].公安学刊,2010(3):57-61.
作者姓名:邹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很多方案。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然而,侦查阶段不宜刑事和解。因为,刑法更应该关注正义,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在侦查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其实是对正义和效益的减损,是对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减损,是对预防犯罪的减损。可以在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审判阶段来促成刑事和解,这不仅体现正义也实现了效益。

关 键 词:侦查阶段  刑事和解  价值理念  正义  效益

Conciliation Procedure is Unfit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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