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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崔正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J].中外法学,1995(1):66.
作者姓名:崔正军
作者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 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从司法实践中看,有四个问题要研究: 一、全额赔偿与按能力赔偿 有的人主张被告人应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如果犯罪人还在,应由其在今后的劳动收入中补偿,入监的出狱后补偿,有的认为赔偿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有多大的能力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虽然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毕竟不能与纯民事赔偿等同而论。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刑事被告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剥夺生命,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事实上没有继续偿还能力,仅仅能以判刑前的个人财产作赔偿,所以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据按能力赔偿的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赔偿能力有现实的(如目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也有潜在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有生产劳动能力),一般来说,应以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实际赔偿能力来确定赔偿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根据现实经济状况以个人财产一次性赔偿;被告人被判处缓、管、拘刑罚的,可以判决其以今后的劳动收入分期赔偿。

关 键 词:刑事被告人  诉讼中  个人财产  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  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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