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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2,(1):13-30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相似文献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
【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糾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5.
孙寄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3):74-79
口供证明力是指评价口供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度,是法官裁量案件的主要依据。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进入审判程序的口供证明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口供尽管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证明力并不强。一些案件常常因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致使诉讼效率降低,甚至败诉。调查发现审讯阶段的做法对口供证明力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审讯人员自身的素质、口供本身的内容、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以及是否及时固定口供等。建议从审讯环节入手,强化审讯人员的证据意识并提高其讯问的专业水平,讲究方法,灵活运用审讯策略,同时探讨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辅助手段提高口供证明力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6.
汪青松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5):30-39
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商自然人的主体制度建构采取由基本法确立营业权和由单行法规定具体规则的方式;用“组织”作为主体概念统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商组织的具体制度纳入民法典专编或者商事基本法加以规定,并且在民商主体界分时采取法律判定与事实判定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6):24-35
时代发展与技术革新给刑事法治带来巨大挑战,刑事个案正义作为一项司法理念有必要加以重申。从内涵上看,刑事个案正义强调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的双重符合,是特定人群在现阶段普遍正义理念下的共识重叠,因而是一种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能够起到保障人权、优化司法体制、回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等积极效果。但由于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不作为犯等罪名的数量不断增加,刑事司法的机械化倾向以及刑法向"社会治理法"的转变存在潜在风险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刑事个案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未来可以从坚持刑法谦抑性、警惕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秉持实质刑法观、严格落实"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刑事司法标准,发展行刑社会化等方面入手,充分实现刑事个案正义的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9.
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28-34
监所线人制度乃现代社会中的必要之恶。监所线人证言与一般证人证言相比具有内在的不可靠性,故需谨慎采用,否则容易造成冤狱。美国和加拿大均有类似的惨痛经历,因此近些年进行了司法改革。我国也面临类似问题,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改革完善: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监所线人证言,不与普通证人证言等同视之;另一方面须完善审查机制,确立假定不可信规则与补强规则。此外,还应重视跨部门相关知识的培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