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涉嫌抢劫罪 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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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福涛,娄牛.金某涉嫌抢劫罪 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14):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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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福涛 娄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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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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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于2007年10月18日趁被害人朴某淑不备,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LG牌KG3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信用卡、驾驶证、身份证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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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被告人 行为认定 抢劫罪 财物 2007年 人民币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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