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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抢劫罪 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
引用本文:黄福涛,娄牛.金某涉嫌抢劫罪 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14):61-63.
作者姓名:黄福涛  娄牛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6
摘    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于2007年10月18日趁被害人朴某淑不备,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LG牌KG3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信用卡、驾驶证、身份证等物。

关 键 词:被害人  被告人  行为认定  抢劫罪  财物  2007年  人民币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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