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后拾取被害人财物之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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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建,李东阳.猥亵后拾取被害人财物之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2):7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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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建 李东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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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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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11年4月12日晚8时许,李某途经县城爱美美容厅,见刘某(女)站在洗头房后门打电话,遂向前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李某即将刘某拉到在地,卡其头颈等部位,并随之撩起刘的衣裙,摸其乳房及阴道。后李某见刘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掉落一旁,便上前拾得该手机后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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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定性 被害人 财物 猥亵 打电话 性关系 手机 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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