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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后拾取被害人财物之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王明建,李东阳.猥亵后拾取被害人财物之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2):74-74.
作者姓名:王明建  李东阳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摘    要:案情]2011年4月12日晚8时许,李某途经县城爱美美容厅,见刘某(女)站在洗头房后门打电话,遂向前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李某即将刘某拉到在地,卡其头颈等部位,并随之撩起刘的衣裙,摸其乳房及阴道。后李某见刘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掉落一旁,便上前拾得该手机后逃离。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被害人  财物  猥亵  打电话  性关系  手机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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