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社会下的刑事和解机制 |
| |
引用本文: | 洪瑶,陈明德.浅谈和谐社会下的刑事和解机制[J].公安研究,2008(3):42-45. |
| |
作者姓名: | 洪瑶 陈明德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委党校,四川石油管理局 |
| |
摘 要: | 构建刑事和解机制能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正,同时也顺应国际刑事司法的潮流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对轻微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恢复社会正义的教育性调解,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是社会直接参与司法权和被害人本位的有效体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应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
|
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控制 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