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应为身份不明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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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泳,朱铁军.检察机关不应为身份不明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J].人民司法,20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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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泳 朱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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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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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号一审:(2007)崂刊初字第204号【案情】2006年10月30日23时许,王海明驾驶吉普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豪建材公司处时,将躺在路中间的一名无名男子轧伤。后王海明打110报警。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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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赔偿金 青岛市 交通事故 近亲属 被害人 身份不明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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