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转让QQ号码后又通过申诉途径取回构成盗窃罪 |
| |
引用本文: | 马青峰,贾毅飞.有偿转让QQ号码后又通过申诉途径取回构成盗窃罪[J].人民司法,2012(22):12-13. |
| |
作者姓名: | 马青峰 贾毅飞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号一审:(2011)二七刑初字第201号二审:(2011)郑刑二终字第251号【案情】2010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吕亚金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京广路交叉口汽车客运总站自称名叫杨宁宁,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号码卖给被害人张培顺。2010年7月12日,吕亚金用办公室内的电脑,通过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公安机关
|
关 键 词: | 盗窃罪 被害人 被告人 虚拟财产 通信自由 号码 有偿转让 申诉 犯罪对象 河南省郑州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