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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单位:
交通运输部
摘 要: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
关 键 词:
危险货物
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载运
管理规定
安全监督
防治船舶污染
船舶交通管理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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