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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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翔虎,蔡永彤.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J].犯罪研究,2008(5):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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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翔虎 蔡永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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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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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样的,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埘蒙,即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已有,而侵占罪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虽有较多的探讨,但认识并不一致,笔者拟从实践案例的角度出发,就代为保管情形下侵占罪的几个重要问题略作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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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为保管 侵占罪 盗窃罪 他人财物 侵犯财产罪 厘定 分野 消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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