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以试车为名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刘荣志,陈月.以试车为名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4):78-78.
作者姓名:刘荣志  陈月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124010
摘    要:正案情]2012年1月18日晚10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以购买邵某奥迪Q7为名,将邵某约出来看车。在看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要用邵某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张罗钱用于买车,遂将邵某的手机拿在自己手里,一直用其手机打电话。2012年1月19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称要自己驾车试一试车的状况,在趁邵某下车离开驾驶座位之际,自己迅速移到驾驶位上驾车离去,并将手机拿走。后经价格中心鉴定奥迪Q7的价值为30万元,诺基亚手机为700元钱。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抢夺行为  抢夺罪  行为人  抢劫罪  诈骗罪  手机  驾驶座  盗窃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