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试车为名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刘荣志,陈月.以试车为名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4):78-78. |
| |
作者姓名: | 刘荣志 陈月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124010 |
| |
摘 要: | 正案情]2012年1月18日晚10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以购买邵某奥迪Q7为名,将邵某约出来看车。在看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要用邵某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张罗钱用于买车,遂将邵某的手机拿在自己手里,一直用其手机打电话。2012年1月19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回某称要自己驾车试一试车的状况,在趁邵某下车离开驾驶座位之际,自己迅速移到驾驶位上驾车离去,并将手机拿走。后经价格中心鉴定奥迪Q7的价值为30万元,诺基亚手机为700元钱。
|
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抢夺行为 抢夺罪 行为人 抢劫罪 诈骗罪 手机 驾驶座 盗窃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