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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作者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摘 要:
甬政告2013]2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增设本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增设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使用设施完成
关 键 词:
市人民政府
燃料
污染物排放
区域
通告
宁波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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