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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甄先生于2004年初购得被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知识产权法》,该书是1998年9月第1版2003年5月重排本第13次印刷。随后,原告写了《(知识产权法)校订手记》(以下简称《校订手记》),指出了该书中37处错误,并告知被告。2004年8月17日,原告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校订手记》进行了作品登记。2005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校订手记》改正了原书的错误后再次出版发行,改正后的图书是2003年7月第1版2003年10月第3次印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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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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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学理分析、立法解说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多维角度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 ,认为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 ,亦非行政强制措施 ,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责令改正 ,在立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在执法中具有特别的行政目标。《行政处罚法》没有把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加以规定 ,是因为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对人有错必纠 ;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 ,而不是惩罚性的。最后 ,本文指出了行政机关适用责令改正必须注意的实质、形式、程序和时限等四个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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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批评北京奇虎和深圳市腾讯公司的通报》实质上属于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包含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责令改正必要时应以公众公开的方式做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无须同时作出;行政机关决定责令改正具体措施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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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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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日本债法改正对“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情形的效果”这一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形成了改正法案第121条之二。本文以《基本方针》为起点,沿着法制审议会的审议进程,考察了对这一问题的修法过程。修法的争议点主要是:其一,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返还清算规则是否需要另立一套不同于现行不当得利法的规则;其二,在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基础上,返还清算(主要是价额返还)的范围和基准时如何确定、理论依据为何、是否需要将无效原因作为特别的考虑因素;其三,孳息、使用利益和利息的清算应当如何规定;其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意思能力人的返还义务范围是否要设置例外不予以保护的规则。最终的改正法案对返还清算规则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并将部分争议搁置,交由未来的解释论处理。尽管如此,参考审议过程的讨论,仍然可以从类型论的视角理解《日本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并重新审视日本的不当得利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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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某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任锅炉检验员,负责检验某浴室CISG型常压燃煤热水锅炉。期间。没有按照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进行检验,不正确履行检验职责,对浴室没有提供锅炉的出厂资料、违章承压使用在检锅炉的情况,没有发出锅炉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没有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却在《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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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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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用工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已生效两年的《劳动合同法》对我国事业单位的用工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实现并同时保护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对自己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使自己的用工做到合理化和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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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违规销售基金,遭浙江证监局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官方开具的第一张互联网金融罚单,引发热议。 首张罚单缘何而来 2013年12月9日,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推出一项私为“数米胜百八”的基金销售活动,称消费者在12月9日至31日的活动期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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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脱法扣缴行为随之产生,扣缴制度的立法目的成空,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是为必然。依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仅将视情况承担“补缴、追缴”,“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刑事处罚”等主责任,而且需承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与罚款”等一并使用的从责任。责任形态的复杂性和现行税法的诸多缺陷,导致扣缴义务人责任实务运用极为混乱。要想从源头上解决此问题,必须对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多维定性,以扣缴义务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作为扣缴制度财政目的的边界,以财政目的的实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义务履行、权利行使的边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