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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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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成千上万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成了失地农民。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权利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严重的生存风险。为了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应建立真正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张利国 《河北法学》2012,(1):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如自主选择权、土地权益、就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等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农村的城市化并没有带来农民权利的市民化。要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就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即在构建有限政府、保障主体权利平等、完善法律制度供给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已经超过4000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数字今后将进一步增加。由于现存法律制度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导致失地农民生活陷入贫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必须从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入手,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4.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如自主选择权、土地权益、就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等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农村的城市化并没有带来农民权利的市民化.要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就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即在构建有限政府、保障主体权利平等、完善法律制度供给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失地农民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本文以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为研究的核心,剖析了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征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提供一点借鉴。  相似文献   

6.
唐正越 《法制与社会》2010,(19):218-219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对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变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的涵义出发,分析了当前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缺失,剖析了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应法律与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与土地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完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是要用私权保护理念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防止公权力对农民私权利的侵犯。因此,提高土地征收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寻求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分配结合点,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征用呈增长趋势,由此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也失去了与生存权息息相关的各种权益。本文从失地农民生存权的概念入手,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农民利益保障,顺利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杜亚涛 《法制与社会》2012,(26):205-206
城中村改造,在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也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提出新的要求.农民失去基本的土地保障,就业困难,抗风险能力低,形成”新三农”问题.本文以保定市为例,通过对“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问题分析,从征地补偿、就业安排、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治标之策是完善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其短时期的生活问题;治本之术则需推动失地农民进行创业或就业,解决其长远的生活和发展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失地农民生存现状的分析,在深入研究造成失地农民生活困境的深层原因的基础上,就解决失地农民的眼前生活困境与其长远的稳定、发展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王铁雄 《法学杂志》2012,33(3):43-50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12.
刘光祥 《时代法学》2014,12(5):75-8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并不能随意自由流转,采用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农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采取信托的交易结构,则会引起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够确定的问题。信托财产的不确定会直接造成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不同,甚至会影响信托的生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同时农民并不是直接的信托当事人,如此并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13.
利益衡量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出路探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房价上涨引起"小产权房"热销的局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其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问题关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购房者、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合法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通过类型化处理是目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做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兴运 《河北法学》2005,23(4):36-40
劳动群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公有权的重要形态,其土地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以此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土地补偿中的补偿前提、补偿原则、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补偿程序、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补偿实现以及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小产权"房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小产权"房交易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兼顾国家法规的立法旨趣与保护私人利益二者的要求,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根据法令违反行为效力理论发展了传统的解决方案,提出最大限度尊重民事主体选择的办法。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目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向忠诚 《河北法学》2004,22(12):74-77
行政诉讼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前提性理论,不仅为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指明方向,而且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认识,主要有三重目的说、双重目的说、监督说、依法行政说、权益保护说等。认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刘志刚 《北方法学》2011,5(6):24-37
由于法律的缺位,一些村民的土地权益以及承载于其上的基本权利处于事实上的虚置状态。在土地纠纷诉讼中,村民往往无法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济,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的。从挖掘现行法律规范的潜在价值来看,《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所设定的救济渠道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所包含的强制性价值条款无法切实担当起保护村民土地权益、进而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使命。但是,如果能够设置"法益侵害型"侵权行为制度,将该种价值条款所包含的"平等法益"转介到土地纠纷领域,村民的基本权利是有望得到实现的。当然,法官在转介基本权利的时候,应该对其流量进行动态的控制。  相似文献   

18.
消费者是食品链中最大的群体。《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之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但是《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食品安全概念的狭隘,某些法条难以实施,与其它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等。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改变了以前分段管理的模式,《食品安全法》要做相应的修改。希望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该法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19.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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