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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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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针对实践中存在“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厂子”的司法现象,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具有现实紧迫性。对完成合规计划、通过合规考验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挽救企业,也可以避免社会震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如火如荼铺开,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在法律衔接、合规适用对象、部门协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应通过完善法律供给、发展多元化适用对象、加强部门联动等路径予以匡正。  相似文献   

2.
检察主导下的行业合规已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并形成了“由点及面”和“点面协同”两种模式,但学界对行业合规基本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由点及面”模式以对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考察后而启动行业内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需重点考虑专项合规、全面合规的选择和如何实现有效刑行衔接。“点面协同”模式则以注重涉企案件批量化办理、涉案企业批量化合规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则需要重点解决公权力行使有余、企业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两种模式并非对立关系,有其各自适用前提与适用价值,在未来立法中应理性构建,改革实践中应因事制宜。  相似文献   

3.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的实践探索,一方面具有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以量刑从宽为处理结果、从宽结果惠及企业与责任人两方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也面临偏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与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性不足的现实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制度以期望理论、系统理论为理性内核,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发展,具有程序衔接、利益相称、预防导向的特殊功能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上述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适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无法覆盖的重罪案件以及合规不起诉阶段整改失败的案件。为充分释放企业合规在量刑从宽方面的效应,应对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分别评价,并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宽的标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时间进度,视不同的合规整改情况,给予涉案企业阶梯式的从宽利益。此外,检法合作是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的必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走向世界、优化外部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将其引进我国刑事法律中,可以发现此制度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契合度很高。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支撑,对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过窄、考验期过短、未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等问题进行改进,可以完善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预防企业犯罪、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当前,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双不起诉”已成共识,但对于企业重大犯罪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仍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扩大合规不起诉制度效果,避免出现“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关的制度探索,提出了“分案处理”的改革思路。但是,分案处理面临着违背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基本原理、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失衡等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走出重罪案件合规分案处理机制现实困境,应从理论层面予以创新和突破,重新建构单位与责任人分离模式;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和固定,以成文法形式规定合规从宽、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完善分案处理程序与规则;在司法实践方面于探索和落实,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积极推动重罪合规分案处理机制落地实施,巩固理论和实践成果。  相似文献   

6.
深化对涉案企业,特别是涉案上市公司合规建设的监管,确保“真监管”“真合规”,是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行稳致远的关键。当前,在涉案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合规实践中,存在着办案检察官的监管主导作用发挥不明显、第三方组织监管薄弱、各方力量未能充分调动、涉案上市公司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不足等问题。对此,需要从强化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推动第三方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履职、设立驻企合规监管团队嵌入式开展专业监管、构建涉案上市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等几个方面入手,通过建立一套系统化的合规监管体系,以防范“纸面合规”“虚假合规”。  相似文献   

7.
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展开,呈现出与其起源地迥然不同的面貌,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合法性、责任分离、适用对象是其中3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刑事合规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但需要立法上的明确支持,立法的设计要为检察机关推行进一步重大改革试验留下足够的空间。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应明确分离,这是企业刑事合规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不应有重罪轻罪的限制;只能适用于企业,不能适用于个人;对企业规模不应有限制,但应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合规要贯彻“相称性原则”,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行政和刑事双重违法性是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治理的理论基础,以促进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为主要内容的高质量办案是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企业合规治理的实践基础。针对H省ZC地区存在的部分矿山企业破坏环境资源问题,以涉案企业合规治理现代化发展趋势作为理论基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企业合规治理模式,探索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企业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治理方向,制定“检察主导、多方参与”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企业合规治理对策,可以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企业合规治理本土化、现代化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9.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然而,公职单位监察缺位、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缺乏专门性规定等问题,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混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单位犯罪进行系统性分类,依据单位与自然人意志分离的归责理论,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分割及分案处理,厘清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边界。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目标,应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针对非系统性单位职务犯罪,宜单独确立单位行政级别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立案管辖原则,并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监察调查程序,推动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作为新型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规创造性地提出了合作共治的新理念。应当说,刑事合规的勃兴与责任主体统一性的苛求和犯意考察上的宽松紧密相关。我国单位犯罪在归责逻辑、罪过要求以及量刑机制等方面与国外存在明显的差异,故刑事合规的引入需要清除这些理论分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其一,修改单位犯罪,将特定成员刑事责任推定为单位责任;其二,将是否制定合规计划作为量刑的考察因素;其三,增设单位缓刑和职业禁止。  相似文献   

11.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12.
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本质,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法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内部合规机制,从而防范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数量,消除犯罪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企业损失,增加社会利益.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刑事暂缓起诉制度实现了社会犯罪损失与预防犯罪成本最小化,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在实体法领域完善单位犯罪制度、在程序法领域构建暂缓起诉制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整合了标签理论、紧张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的重整性羞耻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运动的理论基石,为企业刑事犯罪问题提供了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惯于给越轨的民营企业贴上犯罪罪人标签、施加烙印性羞耻,与预防企业犯罪的初衷背道而驰。检察机关利用刑法激励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倡导消除标签效应,以重整性羞耻将犯罪企业重新整合进社会的过程。重整性羞耻理论不仅阐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学解释路径,还能为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显学,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等研究的学者,纷纷对刑事合规展开了系列研究。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次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广东、上海、福建、浙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均制定了实施细则,也作出了一些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代表性案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拟定了刑事合规监管人以及听证制度的初步方案,并将刑事合规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相似文献   

15.
相对不起诉具有公正、效益、秩序等诉讼价值。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相时不起诉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适用程序具有烦琐性案件转诉具有矛盾性;制约机制的不合理性。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应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征询被害人同意机制;建立合理的“公诉转自诉”救济机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非刑罚替代方法的适用效力;建立合理的相对不起诉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16.
传统的企业合规难以真正预防企业犯罪。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合规的高级形式,目的在于通过法律防控企业的刑事风险,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激励企业主动避免颠覆性风险,自我预防犯罪。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众多学者与实务界人士持续关注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探讨。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内含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规范体系,刑事合规需要依托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遵循刑事合规本身运行逻辑的基础上,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提升中国企业合规软实力的和谐共赢。  相似文献   

17.
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已经成为一个困扰试点检察机关的瓶颈问题。究竞什么是“有效的合规整改”呢?过去,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通过参考欧美国家“有效合规计划”的概念,从理论上提炼出合规整改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徐和平 《求索》2013,(9):184-187,262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吸纳了近十年来各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注重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充分发挥起诉自由裁量权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然而,立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理念、适用范围、所附条件、程序构建等方面尚存不足之处,需要通过重整酌定不诉与附条件不诉的逻辑关系;适当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内容;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外部监督等路径,完善刑事司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内容。这一制度的确立,既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结果,也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必然做法。遗憾的是,刑诉法对该制度的考察与管理程序规定得较为简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看,应加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与管理程序的构建,包括考察启动程序、考察帮教程序、监督管理程序,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象的考察和管理的配套制度,包括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0.
合规学者绕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借助灵活的刑事政策搭建合规的理论基底,将宽严相济解读为轻轻重重,并将轻轻重重解读为合规的前提,主张刑事政策是合规的泉源。这不仅是对中美刑事政策的误解,也是对合规起源的误读。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美国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社会背景和内在逻辑上差异显著,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并非是合规的理论起点,故采用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的路径并不能论证起源论的合理性,合规并不起源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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