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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对公安机关撤案裁量权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
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仅限于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只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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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实践中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方式极不统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益的实现,因此立法应当建立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需要从证据不足案件认定的标准、撤案权行使的主体、撤案的制约与救济机制、撤案的恢复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撤案的,就属于“微罪撤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轻微害刑事案件的撤案”。 相似文献
4.
陈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2):74-80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缺乏监督和制约,存在着撤案权滥用和撤案程序异化的严重问题,应当予以重视。撤案程序的实质是解决程序纠纷,平衡撤案程序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将检察机关引入撤案程序,充当中立裁判者,发挥监督和权力制衡作用,并赋予其他撤案程序参与主体相应的程序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 相似文献
5.
<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被规定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10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即属于典型的撤案监督事项。由此可见,撤案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中的独立监督业务类型,同时“应当撤案而不撤案”这一重要监督事项在现行监督体系中尚没有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6.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相似文献
7.
公诉部门建议撤案体现了有错必纠与诉讼经济的原则,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当前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建议撤案后案件状态不明确,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加之后续机制缺失,导致了建议撤案制度运行的畸形化。鉴于此,应当从问题出发,在肯定建议撤案的价值功能的前提下,逐步地予以解决,使建议撤案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撤案监督不力甚至无法监督,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存在案件应当撤销而不及时撤销和案件不该撤销而撤销两种现象。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撤案及监督立法现状及缺陷的基础上,试图从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法律效果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的刑事撤案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撤案检察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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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为撤案提供具体可循的程序,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撤案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撤案没有设置监督程序。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撤案行为缺失有效控制,办案中缺乏权力制约,容易滋生腐败,给徇私枉法者办关系案、金钱案、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留有空间; 相似文献
12.
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之撤案申请权本乃其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未作直接明定 ,故给当前的仲裁实践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鉴此 ,本文在全面分析了确立撤案申请权之必要性的基础上 ,提出了应当明确赋予仲裁申请人以撤案申请权的立法主张 ,并系统探讨了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撤销案件”(以下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而撤销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终结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及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撤案后扣押、冻结的款物检察机关是否有处理权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撤案后的扣押、冻结款物检察机关没有处理权。 相似文献
14.
韩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00-109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确立了在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况下的核准撤案制度,由此提炼出的撤案核准模式是刑事撤案制度发展的重要创新,撤案核准权也是公诉权能的重要延伸。现有刑事撤案制度所确立的自行撤案模式、通知撤案模式、建议撤案模式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亟待变革。撤案核准模式具有扩展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因而在刑事撤案与监察撤案的制度建构中,撤案核准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是撤案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取消建议撤案模式,强化撤案监督,实现撤案制度的法治化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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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刑事撤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事撤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节约诉讼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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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节多,时间长。在办理撤案过程中,须经过办案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人民监督员评议、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等环节,导致撤案环节时间较长。二是重办案,轻撤案。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在查办犯罪方面,立案时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并且投入较大精力。 相似文献
17.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撤案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在运用撤案的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有些做法甚至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文试就撤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一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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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撤案工作的监督陈汉华撤销案件关系到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严肃性,每撤销一个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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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也占有较大比重,但公安机关是否最终决定撤销案件则情况不明.目前,建议撤案存在处理方式泛化、程序隐形、游离和缺乏强制力等方面的问题.鉴于此,建议撤案应当从明确适用条件、规范运行程序和逐步增强法律强制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