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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是隋《开皇律》确立的一个专用法律名词,法史学界一直以来重视对"十恶"内容、罪名沿革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对于"十恶"语词的由来,除少数学者有论及外,尚未有深入的分析。实质固然重要,但名称也不可忽视。十恶原是佛教名词,后来进入律典成为法律名词,因此对隋唐律典"十恶"语词来源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佛教对隋唐律典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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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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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36-40
集解 ,顾名思义是各家注释的总汇。《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则不尽然 ,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有侧重的考证并明确了与“集解”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即集解 )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二、明代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有四种 ,用《大明律例》中所引“集解”与《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相对照 ,证明“集解”的来源不一 ;三、考察《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中的引证材料 ,作者概括出“集解”所具有的四大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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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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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据说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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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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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杨坚重新统一中国,为制定统一的法典创造了条件。隋立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唐立法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隋、唐两代的立法,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远影响于中外。一、隋代的立法《开皇律》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是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定的《开皇律》。《开皇律》“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将前代法律中的枭首、轘身等酷刑削除,流刑与徒刑也比历代为轻。律文还具体规定了枷杖的大小、“行杖者不得易人”、“讯囚不得过二百”等,开皇三年改定时,又从律文中除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等一千多条,总共只留下十二篇、五百条。这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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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亦工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4):7-9
《大清律》清世祖敕纂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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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和实务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终于于2004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法在对外贸易救济方面增设了第42条这一新的条款,即“第三国倾销”条款。第42条内容如下:“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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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的弊象饱受诟病,而在制定法层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失衡”使“参审虚化”现象进一步加剧。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义务,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欧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和英美陪审团指示规则并非解决我国司法顽症的最佳路径。法官指示的理论基础(或曰义务来源)在于实质真实发现,而非贯彻司法民主。为防止法官滥用指示权,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作限缩性解释,即指示内容仅限于与罪责实体事实、证据适用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指示作出仅限于合议庭评议环节。同时,还应当确立判断指示是否适当的“形式+实质”的双重审查标准,并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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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国家主权原则“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质,是一个中国,即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基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规定表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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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统一王朝。 1 2 0 6年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 ,把蒙古族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 ,加以整理 ,并记录下来 ,称为“大札撒” (札撒意为法令、法规 )。窝阔台即位后 ,重新颁布“大札撒” ,使之成为蒙古世代遵守的法律。大札撒是蒙古早期游牧封建经济的产物 ,不适用于高度发达的汉族农业社会。窝阔台灭金后 ,不得不在中原地区沿用当时通行的金朝《泰和律》。《泰和律》编于金章宗泰和元年(公元 1 2 0 1年 ) ,它是以唐律为基础增删而成的 ,包括律义 (律 )、律令 (令 )、敕条和六部格式四部分 ,共 83卷。但蒙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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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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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相似文献